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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04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2********,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系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现居地系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统建楼*栋*座****。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因和公司有劳资纠纷,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北*路**大厦*楼的***公司办公场所,趁无人将公司前台柜子抽屉里存放的一部尼康D850单反相机和多个相机镜头盗走。后经公司负责人反复联系,并称已经报警后,欧阳某某于11月4日将相机送回公司,同日欧阳某某在公司员工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估价,上述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4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反相机、相机镜头;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害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照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1111023号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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