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漳州市龙某某步文镇碧洲园小区,遇到被害人严某某,因之前已有过矛盾,两人随即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某用一把裁缝刀捅伤被害人严某某,致其头部、胸背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裁缝刀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过程、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犯罪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68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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