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创国贸KFC旁7-11便利店,持水果刀抢走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500元、一台VIVO牌IQOO pro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53元)和一包钻石荷花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街**号**公寓**房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496元、VIVO牌IQOO pro型手机一台,后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景酒店前红绿灯花基上缴获作案用的水果刀。案发后,涉案手机及缴获现金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及现金、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住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5.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水果刀1把、黑色外套1件,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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