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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郭某某(在逃)等人前往安远县欣山镇财富广场极地清吧内喝酒唱歌。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与朋友等人也在极地清吧内喝酒唱歌。2月7日凌晨零时许,钟某甲因其点好的歌曲被坐在点歌台处的郭某某切换掉了,钟某甲便上前找郭某某理论为何要将其歌曲切换掉。随后钟某甲和郭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一行人便从座位上走过来。此时一名黄头发男子(身份待查)从一张桌子上拿到一个纸巾盒。欧阳某某过去后用手拉开钟某甲,那名黄头发男子抡起纸巾盒便打在钟某甲的头上。随即欧阳某某、郭某某等人便殴打钟某甲。钟某甲等人见状便上前劝阻,欧阳某某、郭某某等人又对钟某甲进行殴打。然后,欧阳某某从旁边的台球桌上拿起桌球棍,持棍对钟某甲进行殴打;郭某某则持木凳对钟某甲进行殴打。最后被在场人员劝阻,被告人欧阳某某、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钟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钟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5月10日,郭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进行了调解,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1.6万元医疗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丙、钟某戊、钟某A、欧阳某甲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6. 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和照片;7. 电子数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构成累犯;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晓平

检察官助理:杜江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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