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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安远县**镇**小区**栋**楼家中的客厅容留刘某某、叶某、欧某某、杜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叶某、欧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9年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叶某一起吸食了冰毒。次日早上,谢某某、杜某某先后到欧阳某某家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3.2019年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叶某、谢某某、唐某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小区**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经讯问,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3.证人欧某某、刘某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光

检察官助理:张芬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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