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街**号,原惠阳区新圩镇党委党委书记,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于2019年2月22日被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惠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期间,惠州**有限公司担心其公司位于惠阳区**镇**村**的两宗共9万余平方米闲置土地被国土部门盘整收回,其公司股东李某某通过谢某某引见,请求时任惠阳区**镇人民政府镇长即被告人欧阳某某帮忙协调处理,并将人民币现金100万元送给被告人欧阳某某。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惠阳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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