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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非法采矿案、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曾用名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06年以来,黎某甲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逐步形成了以黎某甲和李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彭某甲、黄某甲、林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陈某某、彭某乙、李某乙、甘某某、莫某甲、林某乙、范某某、丁某某(已故)、廖某某(已故)、黄某乙(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吴某某、饶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和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虚开发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大肆聚敛财产多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收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壮大组织势力,支持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车辆、住房、奖金等,为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及费用。该组织非法垄断梧州市区河砂市场、掌控河砂价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以黎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欧阳某某参与在2016-2018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

二、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0年1月19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将西江I标、浔江II标(西江航运干线从长洲水利枢纽坝轴线以下至广东界首河段)及长洲水利枢纽坝轴线至藤县赤水河段列为禁采河段。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河段为禁采河砂区域的情况下,分别组织李某戊、杨某某、申某某、黎某乙、彭某甲等人盗采、销售河砂。为了逃避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组织莫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等人和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组成非法“巡河队”,跟踪水政监察的巡查船只及车辆,为盗采活动通风报信,同时阻扰和打击他人的河砂销售和运输。

依据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河砂及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购砂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材料进行鉴定,该组织盗采河砂1827195.73立方米,价值178211457.82元。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9月11日15时许,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欧阳某某和莫某甲、林某乙、杨某某、“大牙神”(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梧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黎某丙(另案处理)向张某某追讨债务。到达现场后,李某甲等人将驾驶的两辆小汽车打横停放在公司门口,以阻拦该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出入的方式要求张某某到场解决债务问题。**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其公司与张某某的债务无关,要求将车辆挪走不要影响正常生产,但是李某甲等人拒绝将车辆挪开,导致当日**公司7立方米C30混凝土(经鉴定,价值2275元)因无法及时运出而结块作废。

2015年9月12日9时许,李某甲又纠集欧阳某某、杨某某驾车到**公司非法追讨债务,杨某某将小汽车打横停放在公司门口。随后张某某、黎某丙分别到场,但是双方因是否归还债务问题一直僵持不下。黎某丙、李某甲等人拒绝将车辆挪开,导致当日**公司3.34立方米C20混凝土(经鉴定,价值985元)因无法及时运出而结块作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资源矿产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欧阳某某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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