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2********,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渠**号,住汉川市**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汈汊湖养殖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干渠路段,与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路边的鄂K****警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达到现场,对欧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7.2mg/100ml。经认定,欧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且欧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一组、接处警经过、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欧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