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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6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73********,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安徽**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址合肥市新站区**街道**路**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嘉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124.3mg/100ml。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行驶的二环路属城市快速车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道路行驶路线说明、行驶路线截图、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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