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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业务员,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幢***房,现住东莞市**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时55分,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5****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铂尔曼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欧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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