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粤LM****号小型轿车沿博罗县泰美镇工农路由泰美市场往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行至G205线2897KM+700M处(博罗县泰美镇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交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084****;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02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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