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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O2O年1月13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2O年1月5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玉山县城出发沿铜钹山大道往广丰区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铜钹山大道与同向侧方由郑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欧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送检血样交接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证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证明;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欧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离开现场,被口头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欧阳某某赔偿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损失,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欧阳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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