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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在均安镇**制衣厂工作,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57****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东堤路**中学对开路段时失控撞向分别停在路边的粤E5****号牌小型轿车、粤X1****号牌小客车和粤EU****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留在现场,事后就事故进行了赔偿。

经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9928****6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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