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5********,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QQ号:156413****),以相互交换视频的方式向缪某某(男,已被判刑)发送淫秽视频59部。公安机关从欧阳某某向缪某某发的淫秽视频中提取了50部,经鉴定,45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聊天截图等;2.证人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5.视听资料:提取的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联系电话:1782280****;
2.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3卷、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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