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远县**镇**村**小区**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害人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8********,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本案,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远县沿江东路往安远县国家电网方向行驶。当晚22时03分许,当欧阳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安远县**谐桥路段时,与从安远县“坚强”超市往武装部方向行驶的由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阳某某、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匿名群众报警,被告人欧阳某某受伤被送往安远县人医院接受治疗。同年6月13日,欧阳某某在医院归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0.22mg/100mL,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44mg/100mL;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唐某某、杜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071****;
2.案卷材料1册;
3.被害人温某某电话138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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