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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32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北往南行驶,途径隆回县**路段,与行人戴某某相撞,造成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戴某某因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拨打110报警,先和被害人家属一同送被害人前往医院医治,随后又和被害人家属一同回到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待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勘查现场后,随同民警到隆回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欧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戴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肇事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周某甲、周某乙。

鉴定人的名单:李某某、谭某甲,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鉴定人的名单:尹某某、谭某乙,鉴定单位:湖南**鉴定所。

4.被害人:戴某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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