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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报姓名),男,1997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村11

被告人罗某某 (自报姓名),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址: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号**店门前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因电动车的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并以428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刘某某。6月11日凌晨,欧阳某某与罗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新浦街**宿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白色力帆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并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陈某乙。6月12日凌晨。欧阳某某与罗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大道**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并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朱某平。

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老邮电局后面南门巷**号出租屋一楼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并缴获上述被盗的白色电动车、白色力帆牌电动车、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上述三辆电动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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