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安远县**乡**村**村**号,现住址:安远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安远县**乡**村**号,现住址:安远县**镇**村**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欧阳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一起在安远县**乡**村大塘山山场发现可以生产稀土,遂商定共同出资各占一半的股份非法开采稀土,后两人到定南县购买硫铵11吨和草酸4包,运到安远县**乡**村大塘山采用原山浸矿的方式进行注液生产,两人将从定南购回的9吨硫铵和4包草酸分别注入20余个注液井,再用管子将山泉水注入放有硫铵的注液井内,然后用管子将水沟里的母液水与草酸水引至布袋内直接混合沉矿,生产出4包湿稀土矿。随后,两人将4包湿稀土运至定南县城销售,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00元。
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吕某某非法开采稀土破坏稀土资源为1.65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134500元,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221925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经安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020年1月15日,吕某某、欧阳某某将非法所得共2800元退缴至安远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矿产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二队的鉴定意见书、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安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19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欧阳某某、吕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阳某某、吕某某退缴非法所得共28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欧阳某某电话1357672****,被告人吕某某电话1376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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