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欧阳某醉酒后驾驶湘KGM****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我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与板埔路交汇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欧阳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欧阳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佐
附:
1、被告人欧阳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保证人:凌某某,联系电话:188********);
2、本案案卷2册;
3、扣押的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电子卷册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