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欧某某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路**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路**村。因赌博,于2015年8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海、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海与欧某某俩人商量骑摩托车到桂阳县城玩耍,并伺机到网吧盗窃手机,随后俩人从郴州市北湖区鸡嘴桥村窜至桂阳县龙潭路网***吧寻找盗窃目标,俩人进入***网吧后被告人欧某某发现5号座上的受害人尹某某手上拿着手机躺睡在卡座上,被告人欧某某海与欧某某趁尹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被告人欧某某海、欧某某盗窃手机后卖得2400元,后被俩人均分。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尹某某被盗的白色苹果X手机认证价格为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盒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海、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海、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海、欧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欧某某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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