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欧阳旭,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3********,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大学文化,湖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原党组成员,曾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委党组书记、主任,州委常委、**委书记(其间,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州**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吉首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旭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党组书记、主任、州委常委、**委书记、州**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处理司法案件、干部任免使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陈某某收受高某某、尚某某、王某某、翁某某等9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7.42957万元,其中人民币208.2599万元、美元7000元、欧元1万元、价值共计46.2万元的照相机镜头3个及配件1个、天梭牌手表1块、玉石4块、按摩椅1张。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州**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揽湘西州经济开发区“滨江路、丰达东路市政工程(含桥梁)BT项目”、承建湘西州公安局办公大楼项目以及提拔其外甥彭某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8年,欧阳旭先后20次直接或通过其妻收受高某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4.34087万元,其中人民币101.3712万元、美元7000元、欧元1万元。
(二)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党组书记、主任、州委常委、**委书记、州**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湘西州**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尚某某的请托,为其成立湘西州**建材有限公司、申报省规划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及购买湘西州交警支队旁商住综合用地、撤销对其“限制出境”、为吴某某办理监外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尚某某等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2008年至2018年,欧阳旭先后12次收受尚某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6.2887万元,其中人民币72.8887万元、价值43.4万元的照相机镜头3个及配件1个、天梭牌手表1块、玉石3块、按摩椅1张。
(三)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主任、州委常委、**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湘西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妻妹刘某甲的湘西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省规划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及重新任命王某某为湘西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8年,欧阳旭先后3次在家中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四)2017年3月,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翁某某请托,为相关人员在司法案件中得以从轻处理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翁某某等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欧阳旭先后3次收受翁某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人民币3万元、价值2.8万元玉石1块。
(五)2012年7月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州**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湘西州**驾校负责人李某甲的请托,为其亲属韩某某转业安置以及湘西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BOT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欧阳旭在家中通过其妻收受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六)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自由职业者李某乙的请托,为其表弟黄某某职务调整的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3月,欧阳旭在湖南省委党校宿舍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七)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湘西州**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省规划产业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7年春节,欧阳旭先后2次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的车上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八)2016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湘西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秦某某请托,为其在债务纠纷中优先获得工程材料款的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5年春节,欧阳旭先后3次收受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九)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州委常委、**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湘西州**县中医院职工张某某请托,为其丈夫李某丙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相关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欧阳旭在家中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4年3月22日,罪犯吴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吴某某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窝藏罪、逃税罪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泸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吴某某请尚某某联系办理保外就医。2012年3月30日,湘西州**委副书记杨某某组织公检法负责人召开联席会,会议确定吴某某属重刑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报欧阳旭同意后形成了会议纪要。2012年4月中旬,尚某某请托欧阳旭关照吴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事宜,欧阳旭表示同意。之后,欧阳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经集体研究,私下向时任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某某、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龙某某和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钟某某(另案处理)打招呼,要求他们支持吴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三人均表示按欧阳旭意见办。随后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对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并上报给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该院同意后再报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下达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尚某某将吴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告知欧阳旭,欧阳旭表示知道并叮嘱尚某某不得外传此事系其出面打招呼办成。
吴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吴某某又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分别被湘西州公安局、娄底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某在2011年被判决前还存在多起故意杀人等漏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列为挂牌督导案件。在办理吴某某监外执行过程中,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泸溪县看守所等单位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受到法律追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涉案款物已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相关合同、银行流水、汇率折算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玉石、手表等物证照片;3.证人陈某某、高某某、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旭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旭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欧阳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欧阳旭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欧阳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业喜
检察官:聂资钝
检察官助理:张文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旭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0卷。
3.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欧阳旭赃款人民币223.42957万元、价值44万元的照相机镜头3个及配件1个、天梭牌手表1块、玉石4块,以上赃款赃物暂扣在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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