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欧阳志坚,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志坚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志坚在双某某**餐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扒走其放在背包内的1台紫蓝色华为手机。
二、2020年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志坚在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扒走其放在口袋内的1部香槟色VIVO手机。
三、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志坚在5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扒走其放在口袋内的1部蓝色VIVO手机。
经鉴定,上述3部手机的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3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欧阳志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收缴物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勘笔录;6.监控截图。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志坚是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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