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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建军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欧阳建军,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3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欧阳建军伙同绰号“胖子”的男子(在逃)经商策后,携带液压剪、剪刀等作案工具去到博罗县**街道**号采用撬锁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女装摩托开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同年2月29日16时许,在博罗县**街道**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建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欧阳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建军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建军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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