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欧阳建军伙同绰号“胖子”的男子(在逃)经商策后,携带液压剪、剪刀等作案工具去到博罗县**街道**号采用撬锁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女装摩托开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同年2月29日16时许,在博罗县**街道**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建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欧阳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建军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附:
1.被告人欧阳建军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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