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欧阳军,绰号“鸭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8********,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村**村民组**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11月2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二哥”、“东北佬”,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3********,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8月3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宇,绰号“宇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6********,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3年10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迪华,绰号“华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3********,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欧阳军、牟某某、樊宇、邓迪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欧阳军贩卖毒品
2019年7月,被告人欧阳军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邓迪华、夏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之后,在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外的公路上,欧阳军交给邓迪华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10日下午15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先后支付200元、300元。之后,邓迪华到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欧阳军的租住处拿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2日晚上19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两次支付200元。之后,在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外的公路上,欧阳军交给邓迪华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14日上午7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之后,邓迪华到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欧阳军的租住处拿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5.2019年7月22日中午13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之后,在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外,欧阳军交给邓迪华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6.2019年7月27日中午12时许,邓迪华联系欧阳军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之后,在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外,欧阳军交给邓迪华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7.2019年7月28日晚上20时许,邓迪华到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欧阳军的租住处购买毒品,欧阳军拿给邓迪华一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邓迪华随即在欧阳军的租住处吸食了这些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欧阳军300元。
8.2019年7月31日下午,吸毒人员熊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夏某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欧阳军,欧阳军表示有甲基苯丙胺出售,要其到赫山区龙洲北路云顶上品小区13栋来拿。之后,夏某某与熊某某及其朋友皮某某在资阳区最美时光酒店见了面,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夏某某300元,还给了夏某某100元现金,熊某某再开车搭乘夏某某、皮某某去云顶上品小区找欧阳军拿毒品。在路上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300元支付给了欧阳军。夏某某三人刚到云顶上品小区便被民警查获。
二、牟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7月间被告人牟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兰某某、徐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下午18时许,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之后,两人约在益阳大道西路口的公交站台交易,牟某某安排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丢给兰某某一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兰某某到宾馆开房将毒品吸食完。
2.2019年7月19日中午13时许,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之后,两人约在益阳大道西路口的公交站台交易,牟某某安排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丢给兰某某一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兰某某到新城市驾校后面的山上将毒品吸食完。
3.2019年7月21日晚上20时许,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两人约在梓山西路的益阳佳宁娜国际酒店附近交易。见面后,牟某某拿给徐某某一小包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牟某某400元。随后徐某某回到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4.2019年7月25日晚上20时许,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两人约在梓山西路的益阳佳宁娜国际酒店附近交易。见面后,牟某某拿给徐某某一小包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牟某某200元。随后徐某某回到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5.2019年7月29日中午12时许,兰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之后,两人约在益阳大道西路口的公交站台交易,牟某某安排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丢给兰某某一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兰某某到新城市驾校后面的山上吸食了其中部分毒品。
三、樊宇贩卖毒品
2019年3月,被告人樊宇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廖某某通过电话与樊宇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一个时后,樊宇到廖某某位于资阳区**路**农贸市场的**摊位,拿给廖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在附近超市购买了矿泉水瓶,锡纸,吸管,剪刀等物品,到旁边的工地制作吸毒工具,并共同吸食了这些甲基苯丙胺。之后廖某某陆续支付了200元给樊宇。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廖某某通过电话与樊宇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樊宇到廖某某位于资阳区**路**农贸市场的**摊位,拿给廖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两人到旁边的工地找到上次制作的吸毒工具,共同吸食了这些甲基苯丙胺。之后廖某某陆续支付了200元给樊宇。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廖某某通过电话与樊宇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樊宇在资阳区龙洲大桥下与廖某某碰面,拿给廖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两人到旁边的工地用之前制作的吸毒工具,共同吸食了这些甲基苯丙胺。之后廖某某陆续支付了200元给樊宇。
四、邓迪华贩卖毒品
2019年7月28日中午,吸毒人员严某某与被告人邓迪华联系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两人约在赫山区龙洲北路的云顶上品小区交易。下午2点53分左右,在云顶上品小区大门附近,严某某付给邓迪华现金200元,微信转账100元,邓迪华交给严某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3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樊宇在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铁路桥边一民房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欧阳军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顶上品小区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3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邓迪华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顶上品小区13栋的车库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2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的家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手机号码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文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廖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军、牟某某、樊宇、邓迪华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5.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军、牟某某、樊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迪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樊宇、邓迪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牟某某、邓迪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志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军、牟某某、樊宇、邓迪华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讯问视频光盘4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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