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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佳辉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欧阳佳辉(绰号“毛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路**期**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佳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佳辉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人民币300元;22日13时许,欧阳佳辉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人民币400元。

2020年8月11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渝水区北湖东路世纪城3期1栋抓获被告人欧阳佳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佳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佳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佳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佳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欧阳佳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佳辉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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