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欧金建,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7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金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2月17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金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欧金建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东平北路289号2楼,生产假冒“MCM”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挎包。同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欧金建,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手提包、挎包以及生产机器、五金配件等物品一批,后在白某某龙归街永兴中街六巷7号102房,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挎包一批。经认定,上述636个假冒“MCM”注册商标手提包、挎包,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422640元。
被告人欧金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提包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欧金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金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金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金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欧金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金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金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金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3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提包、生产机器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