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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盛江交通肇事)(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61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1122737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K1****号中型自卸货车从羊角往新坡村委方向行驶,12时许行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由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郑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自行到电白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欧某某家属已赔偿240000元人民币给死者家属郑某乙,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郑亚泮家属郑某乙已出具《谅解书》,对欧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鉴定结论、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强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231****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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