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其南,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海、欧其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海、欧其南与欧昌耀(已判决),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开发区宜宾随缘川菜饭店旁的一酒吧喝酒。期间,欧海因厕所使用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容某某见状便持桌球棍上前殴打欧海。欧海、欧其南、欧昌耀随即动手与陈某某、容某某在该酒吧内发生打斗。欧其南将容某某的桌球棍抢走,并持该桌球棍将容某某打晕在地后,欧海、欧其南、欧昌耀即往外跑,准备逃离现场。陈某某随即追至门外,被欧海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胸部两刀。陈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鉴定意见;
3证人容某某、欧某某、温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欧海、欧其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其南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参与与他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兵
附:
1.被告人欧海、欧其南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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