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欧洋在成都高新区新希望国际C座楼下,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随后,欧洋骑行至新希望国际A座时,因行迹可疑被民警挡获。
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被盗电瓶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欧洋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欧洋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欧洋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春燕
附:
1.被告人欧洋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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