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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林某等人开设赌场、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8〕73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路**花园**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初中文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志强(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路**横**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璇,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彩菊,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绍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园**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乡**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小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内**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郭绍新、谢某甲、薛某甲、林某丙、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薛某乙、郭某甲、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璇、林某甲、丁彩菊、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将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郭绍新、谢某甲、薛某甲、林某丙、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薛某乙、郭某甲、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将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郭绍新、谢某甲、薛某甲、林某丙、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薛某乙、郭某甲、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及被告人李璇、林某甲、丁彩菊、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李璇、丁彩菊伙同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开始先后合伙经营“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并设置总公司、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级别的赌博账户,利用各个级别账号权限、密码,招引参赌人员通过分级网络进行投注。

(一)总公司级别

被告人欧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同案人蔡某某于2018

年2月利用网络开设“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置总公司账户,将该账户的股份以不同份额分发给被告人林某、欧志强及同案人欧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将该账户的部分股份分给被告人李璇、丁彩菊,招引上述等人合伙经营该总公司账户。被告人欧某某与同案人蔡某某利用该总公司账户逐级设置大股东账号(其中设置大股东账号by66给被告人林某、大股东账号S515.bao给被告人欧志强、大股东账号gg1666给被告人李璇、丁彩菊及大股东账号s1888.bao给被告人郭绍新)、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会员账号,并雇佣被告人欧志强协助管理该总公司账户并负责结算赌资。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总公司账户共接收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67258895.3元。

(二)大股东级别

1.被告人林某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在合伙经营“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总公司账号的同时,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开通大股东级别账号“by66”,后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股东级别账号“vb66”给被告人陈某甲、“vb55”给被告人杨某甲、“vb33”给被告人卢某某、“vb88”给被告人林某乙、“vb99”给被告人郭某甲、“vb22”给被告人郭某乙、“vb77”给被告人王某某以及下级总代理级别账号给被告人薛某甲,后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大股东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96396989.8元。

2.被告人欧志强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在合伙经营“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总公司账号及协助被告人欧某某结算赌资的同时,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开通大股东级别账号“s515.bao”,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大股东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26597.2元。

3.被告人李璇、丁彩菊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开通“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大股东级别账号“gg1666”,后招引被告人林某甲一同经营该账号,由被告人林某甲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城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大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906258.5元。被告人李璇、丁彩菊又自2018年5月开始,从被告人欧某某处获得该赌博网站总公司账户的部分股份,合伙经营该总公司账户,期间该总公司账户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人民币19179848.8元。

4.被告人郭绍新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开通“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大股东级别账号“S1888.bao”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大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680324.2元。

(三)股东级别

1.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66”,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园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总代理级别账号“jb88”、“gy444”给被告人李某某、“ch444”给被告人陈某乙及下级代理级别账号“www444.ww2”给被告人薛某乙等,后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6461747元。

2.被告人杨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55”,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626478元。

3.被告人林某乙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88”,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167605.2元。

4.被告人郭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99”,在潮州市潮安区**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995053元。

5.被告人卢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33”,在潮州市潮安区**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278352.8元。

6.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77”,在潮州市潮安区**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共计人民币3564531元。

7.被告人郭某乙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账号“vb22”,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股东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585766元。

(四)总代理级别

1.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别账号“jb88”、“gy444”,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上述二总代理级别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0969823.2元。

2.被告人陈某乙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网络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别账号 “ch444”,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总代理账号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人民币5153086元。

3.被告人薛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网络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别账号“ls22”,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总代理账号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人民币946877.1元。

(五)代理级别

1.被告人薛某乙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级别账号“ww444.ww”,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代理账号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人民币2567087元。

2.被告人林某丙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通过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开通 “联兴”六合彩外围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级别账号“ddd111”,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等地,通过互联网接入、登录账号及输入密码方式,开通下级账号并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的网络投注。自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该代理账号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人民币1864969元。

二、赌博罪

被告人谢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2月1日至5月2日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通过被告人林某为其开通的“联兴”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会员级别账号“kh1111.k”,将参赌人员杨某乙、庄某某、谢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向其投注的六合彩外围码赌资共计人民币454647元投注至上级账号,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郭绍新、谢某甲、薛某甲、林某丙、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薛某乙、郭某甲、卢某某均于2018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璇、丁彩菊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18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赌博网站报表截图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陈某丁、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李璇、丁彩菊、林某甲、郭绍新、陈某甲、杨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林某丙、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李璇、丁彩菊、林某甲、郭绍新、陈某甲、杨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林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李璇、丁彩菊、林某甲、郭绍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林某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李璇、丁彩菊、郭绍新、陈某甲、杨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卢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林某丙、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锋

陈 跃

陈 植

2018112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欧某某、林某、欧志强、丁彩菊、林某甲、郭绍新、陈某甲、杨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郭某乙、李某某、陈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林某丙、谢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李璇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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