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黎亚星、杨保信、“阿文”(在逃)等人在中某某大涌镇中新公路九龙门牌坊对面出租屋开设赌场。2017年12月15日凌晨零时某某,被告人欧某某、“阿文”(在逃)、杨保信等人在上述赌场,以被害人冼某海赌博“出千”为由将其强行带上由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一辆粤KUL****本田奥德赛小汽车,用衣服将被害人冼某海的头套住,强行将其带至大涌镇汇泰都城14栋704房间关押,车辆行驶期间“阿文”使用冼某海的手机打电话给冼某海的朋友李某,以冼某海的安全相威胁让李某支付10万元作为赎金。到达上述房间不久,被害人冼某海某某被黎亚星、杨保信、李某乙、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强行带至中某某大涌镇全某某吕力某某对面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士多店关押,过程中不断被上述人员胁迫联系朋友催要赎金。同日凌晨2时某某,冼某海朋友李某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2019年12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大涌镇旗山路圆梦住宿401号房被抓获,归某某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开设赌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开设赌场罪、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视听资料共1份(电子卷宗、现场监控视频、审讯录像光盘共2张);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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