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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盗窃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寓,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左右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迎宾大道污水处理厂对面的铁路边盗窃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以800元价格卖至马兰坝一摩托车店铺内,所得赃款被欧杰挥霍一空。

2、2020年1月31日左右的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星城邮政银行附近盗窃一辆白色欧派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以980元的价格卖至马兰坝的一摩托车店铺内,所得赃款被欧杰挥霍用一空。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遵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倍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欧派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车辆买卖协议、电动摩托车合格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 果

刘 莲

检察官助理 

杨 霞

2020年12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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