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欧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街道**路**号**房小区**栋**单元**室,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街道**路**号**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因欠下外债,无钱为自己的二个小孩交纳学费,于是就事先到了青原区**街道金田时代城小区工地上踩点,准备实施盗窃电缆。
2020年9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携带了一把断线剪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青原区**街道金田时代城小区工地西边道路旁,后欧某带着剪子从工地铁栅栏中钻入到金田时代工地内2号楼与3号楼之间的空地上,用断线剪子将放在空地上的一盘电缆线剪断了15节。后将盗窃来的电缆放在电动三轮车后斗箱内,在驾车逃跑时被工地工人截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格为8290元。
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其归案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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