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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镇人民政府党镇人大办后勤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欧某甲通过网络游戏“梦幻西游”认识了被害人罗某某。后两人互相添加了QQ好友,欧某甲假冒自己是年轻女性,取名“欧某乙”,并从网上下载了其他女性的照片放入QQ空间,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2018年4月份左右,欧某甲以假冒的“欧某乙”和被害人罗某某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欧某甲经常以“旅游、购物、看病”等理由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钱财。至2020年7月份止,共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31337元。

2020年8月份,因被告人欧某甲始终拒绝被害人罗某某的见面请求和语音视频通话,引起被害人罗某某的怀疑并报警。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0日将欧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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