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5********,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路,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步行至阳春市春城城北居委会同心寨春晖幼儿园背后一平房处,看见到房主离开平房后没有锁门,遂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粤华牌YH125***型摩托车。 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二卷;
3.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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