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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13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组,住湖南省宁远县******组,因犯盗窃罪,201897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10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牌坊旁边的邮政报刊亭,等被害人何某某离开后用铁线撬开卷闸进入报刊内,盗窃1906双喜、利群、玉溪等约25包香烟(合计312.5元人民币),一台oppo牌A3粉红色手机(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价值)。

(2)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公交车站**百货店内,利用卷闸门上方的空隙爬进店铺内,盗窃1906双喜香烟、利群、中华等品牌香烟19条,约60包散装香烟(共价值约人民币6796元),损坏各类品牌酒水总价值人民币3391元。

(3)2019年6月某一天,被告人欧某甲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刘某某杂货店盗窃了现金100元人民币,四包香烟,共价值1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碟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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