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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故意杀人案)_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号,199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五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与谷某某在固镇县**村蔡某某家中吃饭,期间欧某甲饮用四两左右白酒。酒后,欧某甲驾车沿浍河大坝返回,22时许到达**镇**村其承包的鱼塘南侧坝上,此时,时任**镇**村村支部书记的曹某甲驾驶三轮车到**坝子上等送玉米的车,准备接货。两人相遇后,欧某甲因其所养肉鹅被**村村委会以违反环保规定逼其卖掉,心生怨气,与曹某甲发生口角。欧某甲遂跑到坝下其居住的屋东侧,从其电视机下桌洞内掏出一把尖刀,从背后用刀捅刺曹某甲,曹某甲反身抓住欧某甲双手进行反抗,欧某甲依然不停用刀刺进曹某甲的胸腹部。打斗中双方摔倒在坝子南坡。倒地后,欧某甲继续持刀朝曹某甲胸腹部捅刺,后双方滚至坝下一条土路上,曹某甲逐渐失去反抗能力,并当场死亡。欧某甲随即驾车逃跑,后到沱湖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曹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多发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欧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欧某甲如实供述了杀害曹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河县公安局接出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刘某某、曹某丙、朱某某、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五河县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7、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杰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四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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