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纪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欧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欧某甲雇人在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横江村三组整修其住宅门前道路时,被害人罗某某以修路占用了她家土地为由阻止被告人欧某甲修路。被告人欧某甲上前劝阻未果后,二人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欧某甲用镰刮的木柄分别击打被害人罗某某左手手腕、左脚大腿等部位从而导致被害人罗某某身体右侧朝下倒地。随后,被告人欧某甲二人被劝开,被害人罗某某哭着离开现场并于当日经汝城县文明卫生院诊治后转至宜章中医职业中专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罗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右第9、10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9年4月12日,经汝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4月14日中午1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在宜章中医职业中专学校附属医院病房内突发倒地,于当日1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不明。
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前往汝城县公安局文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接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甲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源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