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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Z52

被告人欧某,绰号“欧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廖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追讨麦某某(另案处理)所欠赌债无果,后得知陈某某欠麦某某约9000元赌债,遂要求麦某某向陈某某追讨债务以归还赌债。同年4月18日,麦某某按照廖某某的要求约陈某某到位于我市**镇**路的**大排档商谈还款事宜。廖某某找到被告人欧某甲帮忙,欧某甲遂纠集刘某某(已判刑)、欧阳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则叫被害人黄某某及源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当日18时许,双方在该大排档包厢谈判期间发生冲突,被告人欧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头部,刘某某则持刀刺划黄某某胸背部等处,之后欧某甲等人逃离现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欧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刘某某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各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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