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3时许,因土地争议,被害人何某甲前往被告人欧某甲屋前的空地,试图破坏铺设在水沟面上的铁栅垫板,被告人欧某甲出来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后发生拉扯,过程中,何某甲持砖头砸被告人欧某甲,被告人欧某甲举起锄头恐吓何某甲,后何某甲将欧某甲的锄头丢在杂草丛中,后何某甲与欧某甲又为抢夺锄头而发生打架,被告人欧某甲将何某甲致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乙、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已被我院取保候审,住址:吴川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0759-5271****、137*******(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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