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8日,浙江**包装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欧某甲及欧某乙偿还货款人民币111768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同年5月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欧某甲及欧某乙分期偿还货款969444元并支付利息,并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于同日生效。2015年5月-7月期间,被告人欧某甲共支付152558元,后一直未还款。2016年1月6日,浙江**包装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2016年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欧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2016年4月20日,因被告人欧某甲及欧某乙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欧某甲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东阳市人民法院拘留十五。

申请执行后,被告人欧某甲于2016年1月8日支付5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支付82000元、于2018年4月7日支付120000元。同时,被告人欧某甲将其享有的对东阳市**杯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97000元转让给浙江**包装有限公司,该债权尚未实现。剩余执行款均未履行。

经查,被告人欧某甲用其母亲熊某某的名义设立东阳市**纸箱厂,实际控制继续从事纸箱厂的经营,并利用他人账户收付货款,以逃避执行。其中在2017年7月28日-同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欧某甲收到**工艺品厂支付的货款320375元。2018年5月份至同年7月底,被告人欧某甲向吴某某支付租用其位于本市**街道**村厂房的租金56000元。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欧某甲用熊某某的名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东风牌载货汽车1辆,价格为71500元。因此,被告人欧某甲有能力履行,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欧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执行裁定书、银行汇款凭证、订购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