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715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甲伙同欧某乙(已判决)、欧某丙(已判决)从浮岗废品站巡查工人处得知本市清溪镇**五金厂(以下简称“**厂)准备运废品外出销售后,欧某乙随即驾驶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车牌号为粤SC****)搭载欧某丙窜至**厂守住门口。次日3时许,欧某乙见被害人刘某某进入**厂,立即打电话通知老板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陈某乙指示欧某乙把**厂的汽车拦下来。后欧某乙打电话通知欧某甲。欧某甲接到通知后驾驶一辆日产小汽车(车牌号为粤SG****)搭载废品站的两名负责巡查的工人(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场。过了两、三分钟后,刘某某驾驶一辆货车离开**厂,准备把车上重约5吨的废铁渣运往本市凤岗镇出售,当货车行驶至清溪镇浮岗新围北街路段时,欧某乙等人随 即驾车把货车截停。欧某丙拿来一根高尔夫球杆把货车的驾驶室左侧玻璃打烂,并将刘拉下货车,欧某乙用手打刘的头部,刘的眼镜被打落在地。坐在货车上的**厂仓管即被害人万某某见状随即下车往工厂方向跑去,欧某乙与欧某丙随即追赶并抓住万进行殴打,致使万的右胸肋骨骨折。后欧某丙驾驶**厂的货车回浮岗废品站,欧某乙驾驶日产汽车把刘某某带回废品站。2011年9月11日,欧某乙等人与万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欧某乙等人赔偿万某某医疗费15000元,赔偿刘某某的眼镜损坏费300元。后**厂被迫将5吨废铁渣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浮岗废品站。经鉴定,万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的陈述,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买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光盘两张(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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