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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欧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2020年4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欧某甲伙同黄远志(在逃)在宜章县**镇**村**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下100元,上不封顶,每手牌抽取100元“水子钱”。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七、八万“水子钱”,被告人欧某甲共分得三万余元。2020年4月23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欧某甲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晏某甲、胡某甲、唐某某、晏某乙、欧某乙、晏某丙、欧某丙、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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