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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77号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2********,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在龙湾区蒲州街道***路***号门口,犯罪嫌疑人欧某甲明知李某甲(另案处理)酒后滋事的情况下,协助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周啊龙、徐某某、王苍山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乙、李某丙、周啊龙、徐某某、罗某某的伤势均达到轻微伤程度。欧某甲、李某甲与被害人一方于2020年12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周啊龙、李某丙、李某乙、徐某某、王苍山、罗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欧某甲于2020年12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龙湾区蒲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常某某、李林果、同案犯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周啊龙、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乙、王苍山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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