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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9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凌晨,梁某甲(已判刑)驾驶其小汽车到云浮市云城区**大道**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毕离开后,再返回**加油站找到当时给其加油的服务员陈某某,借口以加油的数量不足为由进行无理取闹。期间,梁某甲纠集了吴某某、梁某乙(两人均已判刑)、被告人欧某甲等人到加油站继续无理取闹。加油站工作人员对其耐心解释,并对其退回100元某某息事宁人。但是,梁某甲、吴某某、梁某乙和被告人欧某甲变本加厉,为发泄愤,动手及持塑料凳子对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欧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犯罪以后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丽心

2020年2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欧某甲现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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