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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欧某甲饮酒后驾驶湘ME****号小型客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饭店沿龙溪大道往龙溪大道紫金公寓方向行驶,当驶行至龙溪大道龙秋阁路段时,驾车冲到路边绿化带后,被现场的交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欧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伟

助理检察员:刘奕琪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746****,保证人欧某乙,联系电话1354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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