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11日对欧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欧某甲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黎平县敖市镇往隆里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100KM+200M路段时,与前方行驶的贵C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办案民警现场对欧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值为186mg/100ml,接着将欧某甲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检验,检出欧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2020年12月21日,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欧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欧某甲因驾驶与其持有的驾驶证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且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5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5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照片及人员档案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乙、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欧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双芝
检察官助理 王以青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85****.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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