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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郴州市北湖区**路**公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欧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梅田镇麻田村经宜凤高速回宜章县城,当晚21时13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宜凤高速宜章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欧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2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乙、欧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17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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