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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9********,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住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欧某甲酒后驾驶鄂C****2号小车由房县县城向竹山方向行驶,行驶至麻安高速窑淮收费站入口处遇民警履行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检测显示欧某甲的呼气结果为99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从送检的欧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是10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甲身份信息表、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欧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5.现场照片;6. 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平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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