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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欧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刘某甲从桂阳县**镇**村驶往**镇**村**组。20时许,途经桂阳县**镇**村**组路段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站立在路边的行人彭某丙,造成行人彭某丙受伤倒地、头部浸入水塘溺水身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欧某甲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欧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丙系在受有外力情况下落水溺亡。涉案三轮摩托车(LY4BRCKJ6DE104509)与行人彭某丙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成立;事故发生时,彭某丙处于路外草地站立状态。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欧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67000元,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欧某丙、欧某乙、雷某某、刘某丙、彭某乙、欧某丁、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碰撞形态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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